哪些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

哪些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哪些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只要賣方交付的房屋符合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一般爲規劃驗收和消防驗收),業主不應拒絕收房。業主也不能簡單的以質量瑕疵爲由,拒絕收房,否則視爲賣方已經交付。但如果存在下面10種情形,可拒絕收房:1、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條件的;2、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的;3、不提供《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的;4、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後超過3個月交房的;5、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6、開發商經批准改變商品房規劃設計未經買家認可的;7、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門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8、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並解除購房合同;9、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覈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10、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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