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生效後應該如何執行

判決書生效後應該如何執行

一、判決書生效後應該如何執行

執行案件的前提條件:是指該案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即已透過法院訴訟進行裁判或仲裁裁決生效的法律文書。

1、 對方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爲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爲六個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3、執行費用最終由被執行人承擔。

4、先提交執行申請書,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溫馨提醒:

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的第十五日無人提起上訴的,判決生效(一審判決),判決生效後,在判決規定的被告履行判決義務期限屆滿(被告不主動履行)之日起的一年內,你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你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就喪失了求得法院給予執行的權利。

二、判決書生效了我還是不服怎麼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的規定和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規定,你諮詢的問題:一是可以就生效的民事判決向上級或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二是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對關於你與鄰居因爲宅基地糾紛案件的民事審判活動有權進行法律監督,即可以向檢察院申訴,請求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

人民法院收到申訴案件以後,應當認真進行審查。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爲原來的判決、裁定確實有錯誤的,應當由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決定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人民檢察院收到申訴案件以後,也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如果認爲申訴的案件有錯誤可能的,應當決定立案複查;複查以後仍然認爲原判決、裁定確實有錯誤,需要糾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爲原判的案件正確,申訴無理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依然堅持申訴的,書面通知駁回申訴。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繼續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仍然認爲申訴無理的,可以給予駁回申訴。

就不能救濟自己的權利了,如果確實存在錯誤,則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請,由檢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再審,也就是啓動審判監督程序。至於判決書生效之後的執行問題,應該嚴格按照判決書中的內容來執行,要是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則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