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移送審查起訴應當具備的條件都是什麼

依法移送審查起訴應當具備的條件都是什麼

一、依法移送審查起訴應當具備的條件都是什麼

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犯罪事實清楚;(2)證據確實、充分;(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4)法律手續完備;(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偵查機關對於偵查終結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決定的。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在偵查活動與審查活動相分離並相對獨立的情況下,審查起訴在公訴程序中是一個重要的環節。我國刑事訴訟法十分重視這一環節,對審查起訴的內容、方法、時限等,都做了具體規定。

1、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活動,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處於承前啓後的中間環節。爲保證審查起訴得以順利進行,審查起訴的具體方法和步驟應當符合如下要求:1.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應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人民檢察院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應當指定檢察員或者經檢察長批准代行檢察員職務的助理檢察員辦理,也可以由檢察長辦理。

2、審閱案卷材料

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後,應當及時地審查公安機關或刑事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備,有無《起訴意見書》、證據材料和其他法律文書。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過,審查有無搜查證、拘留證和逮捕證。然後仔細閱讀起訴意見書,瞭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犯罪性質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訴的理由,詳細審閱案卷中的證據材料,按照法定審查起訴的五項內容,逐項進行審查。發現疑問,可以向偵查人員詢問。審閱案卷要認真細緻,並應制作閱卷筆錄。

3、訊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這是人民檢察院覈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還有助於直接瞭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和悔罪態度,爲其提供辯護的機會,傾聽其辯解理由。因此,訊問犯罪嫌疑人意義重大,必須依法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訊問只能由檢察人員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其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檢察人員在訊問時不得少於2人,並且首先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爲,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或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犯罪嫌疑人的陳述情況和閱卷確定複覈證據的重點,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讓其回答。除對質以外,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並注意做好筆錄。

4、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詢問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這也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犯罪行爲的受害者,對案件情況比較瞭解,因而聽取他的意見,既有助於查清案件事實,又有利於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司法實踐中,有許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知識或受其文化水平限制,不能準確地陳述和回答檢察人員的問題,需要委託他人代爲訴訟。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這樣更有助於檢察人員覈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詢問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時,應當由兩個以上檢察人員進行,並須向他們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詢問前還要告知他們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和陳述,詢問時應個別進行,同時注意做好筆錄。

綜上所述,一旦案件涉及到需要審查起訴的階段應當移交到檢察院進行審查,但如果檢察院審查後認爲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夠充足,的情況下則移交到上一級公安機關進行重新調查證據將適時整理清晰後,再重新移交到檢察院複查檢察院認爲沒有問題之後再交到法院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