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捕移送審查起訴是相對應的嗎?

不捕移送審查起訴是相對應的嗎?

一、不捕移送審查起訴是相對應的嗎?

不捕移送審查起訴不是相對應的,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逮捕是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而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一般逮捕條件:包括證據條件、罪行條件和危險性條件

第一,證據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

逮捕條件中的“犯罪事實”既不是“主要犯罪事實”,也不是起訴條件和定罪條件中的“全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包括“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逮捕至少需要查清“定罪事實”,即要有查證屬實的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客觀存在且爲該犯罪嫌疑人所爲。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爲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實施了數罪中的一次犯罪行爲或在共同犯罪中已有犯罪事實的,即符合逮捕條件。

第二,罪行條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作爲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能適用於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和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則被排除在逮捕的適用範圍之外。

第三,危險性條件。《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危險性條件有五種情形: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

(3)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以上危險性均是強調可能性,並不要求實際結果發生,是建立在一定的證據材料基礎之上。

適用逮捕必須以上三個條件均全部考慮在內,缺一不可。

三、特殊逮捕條件,適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

(1)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3)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且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

對於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均“應當”提請批准逮捕,無須單獨考量是否有證據證明有社會危險性。

並非是所有的人民檢察院不批准公安機關提出的逮捕請求的情形,就意味着不會被審查起訴,不逮捕只是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在審查之後發現其實施的行爲社會危害性不是十分的大,但若是此行爲給他人造成了侵害,依舊還是會被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