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科移送審查起訴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公訴科移送審查起訴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公訴科移送審查起訴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因此,公安機關在對案件經過一系列的偵查活動後,認爲案件事實已經清楚,證據已經確定、充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認定嫌疑人確有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決定將案件終止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必須做到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達到起訴的基本要求,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意見書應當寫清犯罪及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等;案卷材料、證據主要包括舉報、揭發、控告材料,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鑑定結論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

二、公訴科辦理案件的流程

第一步

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由內勤收案。內勤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的分案方式將案件移送承辦人,並將收案和分案情況報告部門負責人。

第二步

承辦人應當在收案三日內進行受理審查,經審查後,對具備受理條件的,承辦人應當及時將案件交內勤,內勤當日填寫受理審查起訴案件登記表,報部門負責人。

第三步

受理案件後,一般按照原規定的分案辦法及時交承辦人辦理案件,遇特殊情況由檢察長指定案件承辦人。案件承辦人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四步

案件承辦人自公訴科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五步

案件承辦人應當閱卷審查,製作閱卷筆錄。閱卷筆錄應當對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進行摘錄。

第六步

案件承辦人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第七步

案件承辦人在案件審查起訴過程中,認爲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提出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批,製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件材料一併移送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

第八步

公安機關和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爲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或者有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爲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或本院自偵部門補充偵查。

第九步

案件審查完畢後,案件承辦人應當製作案件審查終結報告,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出意見。

第十步

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承辦人應當製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起訴書》、全案卷宗、證據材料一併移送人民法院。

在公安機關不可能設立的還有所謂的公訴科,公訴科就在人民檢察院,而移送審查起訴和審查起訴這也是兩個不同的性質。案件還沒有移送之前公訴科還沒辦法審查起訴的,移送審查起訴是公安機關的基本職責,公訴科所要做的是對於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具體的進行審查,看是否要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