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批捕以後多久移送審查起訴

刑事案件批捕以後多久移送審查起訴

一、刑事案件批捕以後多久移送審查起訴?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因此,對大部分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偵查完畢;有些案情複雜、在兩個月內不能完成偵查任務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可以達到3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是延長期限的前提條件。

2、特殊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共計可以達到5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這類案件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流竄作案案件,由於犯罪分子是外地流動人員,作案地點不固定,調查取證困難;二是重大複雜案件。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成立,才能適用本規定延長期限。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這類案件往往涉及多個省區,案情重大複雜,取證人員衆多,取證地區範圍大,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因爲批捕的條件非常的嚴格,正因如此,所有絕大多數的人就認爲,只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批捕了,那就跟有罪判決差不多。然而批捕後還有偵查,審查起訴,審理等環節,人民檢察院沒有權利判定當事人是否有罪,法院也是根據證據來確定當事人有罪或無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