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迴避有關規定

迴避的規定內容有: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應當自行迴避;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自行迴避;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自行迴避。檢察人員自行迴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並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錄在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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