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人沒有委託辯護人?

具有生理缺陷的或者未成年的,或者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應當指派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辯護

什麼人沒有委託辯護人?

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律師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必須指定的;一種是根據情況可以指定,可以不指定。人民法院應當爲以下幾種人指定律師進行辯護:

1.具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不需要盲、聾、啞同時具備,只要具備其中一項即可,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這裏的盲、聾、啞人是指,盲,必須是雙目失明;聾,兩隻耳朵都聽不見聲音;啞,不能說話。這些生理上的缺陷,給行爲人帶來了困難或者障礙,不可能和正常人一樣認識問題和識別事物,所以人民法院必須指定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2.未成年被告人。就是按公曆計算,年齡未滿18週歲,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因爲未成年人正在生長、發育階段,智力發育還不夠完善,社會知識少,還不具有完全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同時,也缺乏依法保護自己訴訟權利的意識。由於未成年人處於這樣一個特殊的時期,法律這樣規定,也是充分保障其權利的具體體現。

3.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起訴提供的情況和主要證據認爲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如果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如果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現根據案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休庭,爲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因爲,死刑是我國處刑中最重的一種刑罰。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執行了死刑,事後發現了錯誤也是沒法挽回的,因此,必須慎重對待死刑,讓被告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辯護權。

之所以要給具有生理缺陷或者未成年還有被判處了死刑的被告人申請法律義務援助,主要是因爲如果一旦被判處死刑,當事人是暫時無法和外界有所接觸的,並且被判處死刑也是涉及到生命的安全,所以必須要慎重。所以就有法律給他們請義務來進行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