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了共同犯罪,包括共同犯罪的概念、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分別是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及第29條。對於共同犯罪參與者根據共同犯罪的組成形式是否固定區分犯罪集團和一般共同犯罪,對於參與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區分爲主犯、從犯、脅從犯。如果參與者是共同犯罪的起意者,還構成教唆犯。其刑事責任大小均不相同,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共同犯罪分爲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