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查起訴的結果是什麼?

民事審查起訴的結果是什麼?

一、民事審查起訴的結果是什麼?

民事審查起訴的結果是提起公訴,或者是程序倒流,也有可能會不起訴。

(一)提起公訴

1、提起公訴的條件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起訴材料的移送

案卷材料和全部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證人改變證言的材料,以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證據材料。

(二)程序倒流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爲,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公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三)不起訴

證據不足不起訴應遵守如下規定:

檢察院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院對於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由實際的司法案情可以知道,並非是所有的民事案件,只要當事人提出審查起訴的請求,其權益就一定能夠得到保障,審查的結果有可能是起訴,也有可能是不起訴,當然若是證據不足,還會再次審查,對於蒐集不到證據的,不得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