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審查起訴結果是什麼
一、提起公訴
1、提起公訴的條件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起訴材料的移送
案卷材料和全部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證人改變證言的材料,以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證據材料。
二、程序倒流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爲,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公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三、不起訴
證據不足不起訴應遵守如下規定:
檢察院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院對於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審查起訴的定義: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爲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覈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
審查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是爲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不是需要起公訴,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處理決定的一項活動。審查起訴時需要一定的流程是時間期限的,大家注意把握住時間並收集足夠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