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偵查措施的概念有哪些

一、對於偵查措施的概念有哪些

對於偵查措施的概念有哪些

1、偵聽

又稱麥克風偵聽,具體指透過竊聽設備對人與人之間的直接性的口頭談話進行偵聽,比如在辦公室、家中安裝竊聽器進行的竊聽。此類竊聽手段與對電話的監聽不同,後者是對電信通訊內容的截取。

2、電信監控

即透過對各種通訊方式進行的聯繫進行監控,既包括監聽,也包括透過手機定位查找相對人的地點,或查詢短信內容,但不包括對通訊記錄等通訊形式進行獲取,對通話記錄的獲取與監聽所針對的獲取通話內容是被區別對待的兩種偵查手段。

3、電子監控

包括進行祕密的拍照與錄像,也包括使用電子設備對偵查相對人進行監視、跟蹤與定位。

4、郵件檢查

即對紙質的通信進行祕密檢查,最近也開始發展爲對物流的包裹、快遞進行祕密檢查。

5、密搜密取

即對偵查相對人所處的地點或物品進行祕密的搜查以及提取物證、書證等相關證據,搜查提取結束後相對人並不知悉該搜查行爲已進行。

6、外線偵查

即技偵部門所具有一定技術含量的跟蹤、盯梢、守候、監視甚至祕密逮捕等綜合性手段。

7、網絡偵查

即對互聯網這一虛擬空間展開祕密偵查的一類手段的統稱,與現實世界中的技術偵查相似,在具體手段上也表現出多樣化的形勢,包括對郵件通訊及其他互聯網文字、聲音、圖像通訊的截取,對儲存在網絡空間中的資訊進行祕密調取,對上網軌跡、上網地址進行查詢、定位等均爲網絡祕密偵查的表現形式。

二 、刑事偵查措施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偵查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九種。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

(二)傳喚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蓋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三)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五)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爲,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六)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非法方法獲取供述。

(七)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學校或者其他適當的地點進行。

(八)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

(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覈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蓋章),並摁指印。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可以從我們國家的法律中找出來。一般來說,這個問題屬於公安機關。調查對於案件的進展絕對是重要的。關於調查的作用,可以認爲需要按照我國法律嚴格執行有關調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