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75條對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的規定

刑訴法第75條對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的規定

爲了打擊社會不特定公衆的犯罪熱情,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相關的刑事法律規範,這些法規的制定使人們的權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從法律條文上理解,不同的具體的條文所規定的內容是存在着較大的差異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刑訴法第75條對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的規定。

一、刑訴法第75條對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的規定

第七十五條 【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條文註釋:

本條規定了對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

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被羈押的問題,爲更好地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法律賦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託的人有要求司法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根據本條規定,對於公檢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都有權要求解除。司法機關經審查確認超期的,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如果需要繼續查證、審理,可以變逮捕爲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對於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監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傳喚超過十二小時的,也應立即停止。

二、解除強制措施的條件

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爲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強制措施的解除,是指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因發生了法定事由,沒有必要繼續適用強制措施而決定予以撤銷的訴訟行爲。

一般情況下,解除強制措施都是因爲強制措施的時間超過了法定期限或者,或者發現了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案件已經辦結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是爲了使公民的權益得到保障,防止司法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無期限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等,若厲害關係人發現司法機關已經超期採取強制性措施的,可以按照既定法律的規定,得到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