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一條,作爲第一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解讀:
1.什麼是刑事調解?
調解,是在中間人的的主持下,促使有爭議的雙方各自做出讓步,達成一致意見,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手段。刑事調解,是在刑事訴訟中,在中間人的主持下,促使對被害人和被告人就賠償糾紛達成一致意見。
2.刑事調解的範圍
對被告人是否定罪,如何量刑,由法院代表國家決定,不能調解。刑事調解僅限於被害人與被告人的賠償糾紛。
3.誰做調解人?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做調解人。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做調解人。
審判階段,法院做調解人。
4.刑事調解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關係
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達成調解協議的並全部履行的,不得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在審判階段達成調解協議,當時履行的,法院記錄在案,不再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當時不能履行的,法院製作調解書,與判決書有同等效力。調解不成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與刑事案件合併審理。
5.刑事調解和附帶民事訴訟的不同
附帶民事訴訟僅限於被害人的物質損失。刑事調解沒有限制,只有雙方自願達成協議,精神損失也可以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每一項賠償要求都要有證據,刑事調解不一定要求有證據。
及時履行,都能夠得到落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靠國家強制力執行,不一定能執行的了。被告人沒有財產的則無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