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名稱是怎麼區分的?

案件的公訴階段,被認爲是犯罪的人,在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之前,就是被稱之爲“犯罪嫌疑人”,因爲這一個階段還處於沒有被定罪的階段,只是認爲對這個人有犯罪的懷疑,有“嫌疑”,有證據指向這個人犯罪,但是即使這個階段證據已經完全充足了,也不能就此就將名稱改爲罪犯,不經法定程序定罪,不得將對方稱之爲罪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名稱是怎麼區分的?

當檢察院向法院正式提起了公訴以後,案件就進入了審判階段,這個時候就會將當初的“犯罪嫌疑人”改稱爲“被告人”,接下來由被告人在庭審中進行敘述答辯,案件經過法院的審理之後,會對該人的行爲作出一個判決,如果經過法院判決對方無罪,該人就不再是犯罪嫌疑人亦或者是被告人,法院會宣告該人無罪。經過審理後認定該人犯罪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判處有期徒刑等刑罰,該人就將被稱之爲罪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進行刑事訴訟的關鍵人物,刑事訴訟活動進行的目的就是爲了對他們的行爲責任進行追溯,刑事訴訟活動可以說是圍繞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的。最簡單的名稱區分方法就是根據他們所處的階段,同時也能根據對他們的稱呼推知案件進行到哪一個階段了。

需要補充的一點是,刑事訴訟階段是稱之爲“被告人”,而不是“被告”,這一字之差,就是不同的訴訟法了,在民事訴訟中我們經常會談論的是原告、被告,而沒有說原告人、被告人的。在刑事訴訟階段沒有原告人的說法,只有公訴人和被害人,被告訴的人就是被告人。而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是原告和被告。在訴訟中,名稱也是需要區分清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名稱是根據所處的刑事訴訟階段區分的,區分也是爲了更好地體現法律法律對於人權的保障,體現刑事階段的獨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