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查起訴階稱被告人還是嫌疑人

在審查起訴階稱被告人還是嫌疑人

一,在審查起訴階稱被告人還是嫌疑人

稱爲犯罪嫌疑人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規定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爲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覈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一項最基本的準備工作,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手段。因此,它對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地提起公訴,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爲,具有重要意義。進行審查起訴的時限要求是:

1、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受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審查起訴階段委託代理人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立案偵查之後,自第一次接受訊問或者被採取拘傳、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託辯護律師。如果在偵查階段沒有委託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也可以隨時委託辯護律師,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委託辯護人。

審查階段問題的處置需要自己積極的踐行,對於稱謂的區別,在法律上沒有那麼多的限定,只要自己在案件的處理中積極的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就可以,因此自己需要留意有關的細節,進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存在不少的遺漏,自己需要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