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合同手續主要有哪些

一、刑事自訴案件合同手續主要有哪些?

刑事自訴案件合同手續主要有哪些

1、自訴狀一份,並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副本(需簽名);

2、自訴人身份證複印件或護照複印件、港澳同胞回鄉證複印件;

3、自訴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法醫鑑定;

4、對上述第三類案件,應提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二、自訴案件的範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輕傷)。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關於自訴案件必須要提供的這些手續,不管是合同詐騙還是其他的犯罪行爲,個人認爲最爲關鍵的就是證明對方已經構成了犯罪的證據,因爲自訴案件的這些證據不是由公安機關調查的,而能夠全方面的證明對方構成犯罪的證據,也不是那麼容易收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