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委託手續

刑事自訴案件委託手續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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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委託手續


1、委託律師辦案須辦理以下手續:

1)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署《委託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託人,一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

2)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一式三份,一份呈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一份交委託人儲存

3)開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由律師呈交辦案機關。

對於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律師事務所可以指派律師承辦,但須按規定辦理委託手續。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應辦理收案登記,編號後建立卷宗。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或者委託人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師無法正常履行職務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律師由於以上事由解除委託關係,應經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的負責人同意,並記錄在卷。

在上文當中小編詳細的爲大家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近親屬委託是指哪些人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近親屬主要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夫妻之間,父母和子女之間,這些關係都是屬於近親屬。大家一定要知道,在偵辦刑事案件的時候,針對近親屬的一些事項,在我國法規當中都有着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