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委託手續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委託手續有哪些?

當我們陷入刑事訴訟案件的時候,既然已經有了訴訟事實,肯定是調解不成或者不接受調解,那麼我們想到是將訴訟委託給律師,雙方打官司。那刑事訴訟法委託手續有哪些呢?我們要如何進行委託?讓我們一起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解。

一、刑事訴訟法的含義

我國的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二、刑事訴訟委託

刑事訴訟中的委託是指特定的訴訟參與人依法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代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職權的一種訴訟制度。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以及申訴案件中的申訴人都可以依法委託代理人蔘加刑事訴訟。訴訟期間,委託人要求解除代理後另行委託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案件已經合議並作出處理的,一般不宜再變更委託。

三、刑事訴訟委託手續:

1、委託律師辦案須辦理以下手續:

1)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署《委託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託人,一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

2)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一式三份,一份呈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一份交委託人儲存

3)開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由律師呈交辦案機關。

對於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律師事務所可以指派律師承辦,但須按規定辦理委託手續。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應辦理收案登記,編號後建立卷宗。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或者委託人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師無法正常履行職務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律師由於以上事由解除委託關係,應經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的負責人同意,並記錄在卷。

需要注意,刑事訴訟委託在委託期間,委託人是可以隨時解除與被委託人的委託協議更換被委託人的,當然也可以有被委託人提出。委託事項必須建立在公平公正公開的情況下委託協議才能被視做是有效的,否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