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自訴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的情形有哪些?

自訴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的情形有哪些?

自訴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的情形有民事訴訟法當中110條我規定,有一種行政訴訟法規定應當是屬於行政訴訟類型的受案範圍的話,那麼此時就需要告知原告,向有關部門提起行政方面的訴訟,還有一些其他的法定情形,也給大家列舉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該法第108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當事人已經就合同糾紛的解決達成了書面仲裁協議,那麼法院一般不會受理,而告知當事人去仲裁機構仲裁;如果爭議應當由其他機關而不是法院解決,法院也不會受理;當事人如果就已經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重新起訴的,法院會依“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再受理;還有一些案件根據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起訴,法院同樣會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當事人認爲法院應當受理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沒有充分理由,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就該裁定提起上訴;當事人還可以根據法院說明的不予受理的理由作出一定的變動以符合起訴的要求,再次起訴時如果符合條件,法院就會受理案件。

二、全國各地法院暫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種類

1、集資糾紛案件,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爲生產、經營、建房而向職工集資引發的糾紛案件以及未經依法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亂集資活動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2、以“買賣”形式進行的非法“傳銷”活動而引起的糾紛案件。

3、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決定、體制變動而引起的房地產糾紛案件。

4、因企業改制或者企業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現的企業整體拖欠職工工資而引發的糾紛案件以及因勞動制度改革而出現的職工下崗糾紛案件。

5、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進行企業國有資產調整、計劃劃轉過程中的糾紛案件;因企業改制過程中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因企業改制而引起的職工安置糾紛案件等。

6、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問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糾紛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給個人,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安排發生的糾紛案除外。

7、政府部門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作出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當事人以民事侵權訴訟的案件。

8、地方政府根據農業產業化政策及規模經濟的發展要求,大規模解除農業承包合同而發生的糾紛案件。

9、在合作化時期入社而參加裁縫社、鐵器社、理髮店、馬車隊等小集體經濟組織的職工要求分割該集體經濟組織積累的財產而發生的糾紛案件。

在當代社會並不是所有的類型案件能上法院來進行起訴的時候法院一定會受理,這是有相關的受案範圍的,比如說我們國家的民事訴訟法律,當中就規定了有一些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的具體的類型,我們要注意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