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不予受理有哪些情形

一、刑事自訴案件不予受理有哪些情形

刑事自訴案件不予受理有哪些情形

刑事自訴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屬自訴案件範圍的;

(五)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

(六)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七)民事案件結案後,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刑事自訴案件是指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當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訴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如輕傷、重婚、遺棄等),被害人無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必要時,也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自訴案件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應當及時調取。刑事自訴案件中,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情況有很多,根據不同的情況,處理方式不同,大部分刑事自訴案件不予立案是因爲證據不足,那麼就應該收集證據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