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自訴案件中的代理,實際上是指在自訴案件中,訴訟代理人接受自訴人的委託,在委託人授權範圍內,代理參加訴訟,以維護自訴人合法權益的訴訟代理制度。自訴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參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規定執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委託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