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非法搜查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搜查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2021非法搜查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實標準的規定(試行)》的相關條款對非法搜查罪解釋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2、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

3、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4、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爲。觸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二、認定非法搜查罪要注意什麼

1、本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兩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牽連關係。當行爲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爲了進行非法搜查時,一般以後一行爲吸收前一行爲,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爲情節惡劣而後一行爲情節一般,則以前一行爲吸收後一行爲,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2、本罪與非法搜查爲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如爲了查找欠物)爲前提的,如果行爲人出於其他犯罪目的(如爲了搶劫)而對他人人身或住宅進行搜查的,應以目的行爲吸收非法搜查行爲,按目的行爲定罪,如定搶劫罪。

關於非法搜查罪,在《刑法》第245條中有量刑方面的規定。一般犯此罪的是給予行爲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罰。但考慮到實踐中,可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權構成本罪,這樣的情況下情節可以說就是比較惡劣的,而此時法律中也有規定,需要從重對司法工作人員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