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搜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二、非法搜查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三、涉嫌非法搜查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爲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事實上,除了國家公職人員或國家行政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才能依法搜查公民身體或住宅,即使是國家公職人員,也必須持搜查證纔有搜查權,而且搜查的過程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