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類型包括了哪些

職務犯罪類型包括了哪些

職務犯罪主要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一些犯罪,其中比較常見的就包括了貪污罪、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等。而在職務犯罪類型當中又有不同的劃分。那究竟職務犯罪類型包括了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可以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職務犯罪的構成

(一)職務犯罪的構成及其要件

要了解職務犯罪的構成就必須知道一般犯罪的構成我國刑事法律中規定,某一行爲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觀與客觀要件的總和。這種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職務犯罪主體: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爲人對其行爲的危害後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

(二)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二、職務犯罪類型包括了哪些

(一)修訂後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爲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二)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

(三)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 2、玩忽職守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綜合上文講解,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職務犯罪類型主要被劃分爲了三類,就包括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犯罪以及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詳細的內容,小編也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若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