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和瀆職的區別

失職與瀆職的區別:
一、瀆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類罪名的一種,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瀆職罪的特徵:
(1)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3)客觀方面既可以是積極的作爲,又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爲,但該行爲必須與行爲人的職務緊密聯繫在一起。
(4)主觀方面,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爲是故意,玩忽職守多是過失。
二、失職是指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未依照規定履行自己的職務,致使本單位造成損失的行爲。失職也可以構成犯罪,當行爲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時,失職造成嚴重損失的構成瀆職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失職和瀆職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