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新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職務犯罪新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最新職務犯罪新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佔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爲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 發達區數額較大的就是10萬左右, 一般爲2-3年有期徒刑.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針對公務活動制定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簡稱《刑法》)的規定,職務犯罪被劃分爲三大類,分別位於《刑法》分則第四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第八章貪污受賄罪以及第九章瀆職罪,共有53個罪名。

《刑法》分則第四章中規定的職務犯罪有7個罪名,具體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刑法》分則第八章中規定的職務犯罪有12個罪名,具體爲: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

《刑法》分則第九章中規定的職務犯罪有34個罪名,具體爲: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流失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環境監管失職罪,食品監管瀆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根據刑法規定,職務犯罪的主體分爲四類,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故意或過失均有可能構成職務犯罪,即行爲人對其行爲的危害後果,所持的心理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職務犯罪所侵犯的客體系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根據罪名的不同,犯罪行爲所侵犯的直接客體也各有差異。客觀方面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職務犯罪,包含非常多的罪名,我們最常見的行賄,貪污等都是屬於職務犯罪,大到國家領導人,小到一些民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都可以是職務犯罪的主體,職務犯罪,也是和數額有關係的,達到一定的金額,就屬於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