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案主犯從犯的規定是什麼?

一、玩忽職守案主犯從犯的規定是什麼?

玩忽職守案主犯從犯的規定是什麼?

玩忽職守案主犯從犯的規定是指的是在共同犯罪活動當中,其主要作用的人員視爲主犯,如果是次要的作用是從犯,兩者的處罰力度是不同的,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這就是我國刑法關於從犯的法定概念。從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看,從屬於主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看,起次要或輔助作用。

二、如何認定主犯和從犯

1、認定主犯:

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認定爲主犯: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於幕後、或指揮於現場者;

(2) 在聚衆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衆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衆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聚衆犯罪”是指糾集多人共同實施一項犯罪活動。如聚衆鬥毆,聚衆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等。聚衆犯罪與犯罪集團不同,它是因進行一項犯罪將衆人聚集起來的,而不具有較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2、認定從犯:

(1)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和教唆犯。

(2) 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

以上就是關於主犯和從犯的認定了,希望小編的文章可以給大家一些幫助。其實在刑事犯罪中,由於案情往往十分複雜,主犯和從犯的認定工作也會有許多的困難,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絕對不能一概而論。

在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他們的工作是非常的辛苦的,但是也有一些人員他們玩忽職守,所以導致了非常重大的人民利益損失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需要按照我們國家的玩忽職守罪來進行一個合理的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