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玩忽職守不構成犯罪的條件是什麼?

一、一般玩忽職守不構成犯罪的條件是什麼?

一般玩忽職守不構成犯罪的條件是什麼?

一般玩忽職守不構成犯罪的條件就是不能對社會利益造成較爲嚴重的損害,因爲玩忽職守達到一定程度就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達到下列情況下,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什麼是玩忽職守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玩忽職守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反工作紀律,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玩忽職守的行爲在客觀上有兩種類型:

一是不履行職務型,即行爲應該履行且能夠發行,但不履行其職務。

二是不正確履行職務型,即行爲人應該且能夠履行職務,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守。

除了以上表現以外,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還必須具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並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範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總之,國家的工作人員雖然身負較爲嚴肅的工作和職責,但是我們不能否認會出現工作上的失誤,只要是這種失誤不會產生無法挽回的錯誤和後果都是可以在法律層面上被寬容的,只要能夠透過內部的處分爲其錯誤負責就不會涉及到犯罪和法律上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