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

玩忽職守犯罪是一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構成該罪名需要符合以下構成要件:

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此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此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此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此罪,也就是說,行爲人對於其行爲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
歐陽律師建議:只有具備國家公職人員身份,才能構成玩忽職守等特殊身份犯罪,希望肩負人民使命的公務員能恪盡職守、不越雷池。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