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較高是怎麼認定的?

一、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認定的?

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較高是怎麼認定的?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行爲,放縱他人犯罪或者幫助他人逃避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瀆職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爲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行爲,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共謀實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既利用其職務行爲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職務行爲與他人共同實施該其他犯罪行爲,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 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構成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事實認定需要根據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處理,造成了損失越大,那麼所需要判決的標準也就越高,相關情況的處理還需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判決處理和認定,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起訴來進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