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最新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兩人,輕傷四人以上,或者重傷一人輕傷七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三四兩項數額標準,但三四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停業一年以上的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有哪些?

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本罪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

(一)客觀行爲特徵不同。工作失誤,行爲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爲行爲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二)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誤,是由於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於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業務素質較差,缺乏工作經驗,因而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玩忽職守罪,則是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嚴重官.僚主義,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爲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綜合上面所說的,玩忽職守就是屬於對自己的工作嚴重的不負責任,從而導致他人的利益和人身受到損失,只要此行爲構成了犯罪必定就要承擔刑事的處罰,對於案件的判決就會結合受害方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從而讓違法者爲自己的行爲付出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