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職守案立案標準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的特徵是怎樣的?
玩忽職守罪的特徵如下。
1、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2、玩忽職守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擅離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4、玩忽職守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爲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下仍然不以爲然,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