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的認定是什麼?

一、玩忽職守中的認定是什麼?

玩忽職守的認定是什麼?

玩忽職守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爲,包括作爲和不作爲。

所謂玩忽職守的作爲,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爲。有的工作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違令抗命,極不負責任。有的陽奉陰違,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胡作非爲等。所謂玩忽職守的不作爲,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盡職責義務的行爲。即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有的擅離職守,撒手不管;有的雖然未離職守,但卻不盡職責,該管不管,該作不作,聽之任之等。

由於各個機關、單位都有自己的活動原則、組織紀律和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利、義務,這些都是必須遵守的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違反了這些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才能成爲玩忽職守的行爲。因此,玩忽職守的行爲方式多樣,涉及面廣,在不同的領域、不同的部門,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在糧食保護、防火護林、商品檢驗、食品衛生、文物保護、防止傷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對玩忽職守行爲以及依法應予追究的情況,本節和有關單行法規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因此在處理某個具體玩忽職守案件時,必須嚴格按照本節和有關法律規定,對照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這是認定構成各個方面玩忽職守罪的具體依據。

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

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玩忽職守犯罪行爲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並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範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針對於屬於玩忽職守的相關內容,一般來說只要是公司願意對其進行相關的起訴的話,就可以進行報案,有公安機關來對其進行相關的處理,或者是透過公司的相關規定條例對其進行開除,然後不需要對其進行支付相關的後續賠償金,相關的經濟補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