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中職務犯罪有哪些?

一、我國刑法中職務犯罪有哪些?

我國刑法中職務犯罪有哪些?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二、職務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主體

侵權行爲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性質

侵權行爲的發生必須是執行職務所致。法人、其他組織法定表或代理所在單位實施,因而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爲如果與執行或履行職務無關,則不構成職務侵權。

3、不當行爲

必須是執行職務中的不當行爲。所謂不當行爲,是指執行職務中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爲。例如濫用行政職權,違反法定程序,進行錯誤的拘留、逮捕等。如果是依法剝奪、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則不4、合法權益

必須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失。合法權益的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財產損失只限於直接財產損失,間接財產損失不在國家賠償範圍之列。人身損失主要是指對公民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的損害。

5、因果關係

不當職務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遭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爲,可以要求賠償的範圍包括兩大類:

一是因行政違法行爲要求的行政賠償;

二是與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有關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爲要求的刑事賠償。這兩類屬於國家賠償範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不能適用普通民事賠償程序。

職務犯罪在我們國家是屬於一種比較嚴厲的犯罪行爲,一旦發生的話,需要嚴格的來進行處罰。而任何的犯罪行爲都是由其原因所導致的,瞭解原因,更加有利於遏制這類型的犯罪行爲發生,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就是因爲法律意識淡薄,精神文化空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