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領導有責任嗎

如果發生財務損失,單位領導是要承擔責任的。
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因此,任何企業、單位把公款存在財務人員或者其他個人的私人帳戶上,都是違反規定的。
對於公款私存的問題,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十三)款規定:將單位的現金收入以個人儲存方式存入銀行的,按存入金額百分之三十至五十處罰。
《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爲儲蓄存款。

公款私存領導有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