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權謀私是職務侵佔罪嗎

以權謀私是職務侵佔罪嗎
以權謀私是職務侵佔罪的一個條件,但是以權謀私並不必然構成職務侵佔罪。
簡單來說,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求:
一、主體上是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不包括國家工作人員(若爲國家工作人員則構成貪污罪)。
二、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也即是通常意義上的“以權謀私”,即利用管理型的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單位財物,但不包括利用職務受賄行爲,否則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三、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4月18日聯合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根據上述規定,職務侵佔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爲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爲數額巨大。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根據上述規定,職務侵佔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爲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爲數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