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隨意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關於隨意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法》關於隨意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規定是什麼?

試用期單位不可以隨時辭退員工,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行。在試用期裏,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在試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個月了,經濟補償爲半個月工資,最後賠償金的數額就是一個月的工資。

2、勞動者提出離職,企業不需支付補償金。

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4、勞動者同企業未解除勞動合同就和另一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新籤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因此造成企業損失的,勞動者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新公司如果知道勞動者和企業還未解除勞動關係還同勞動者籤合同,那麼該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都是不可以隨意的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提前三十天提出,如果是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就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那麼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會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計算。

我國的法律法規雖然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但是也確實賦予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只要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就能隨時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