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股東挪用資金罪的標準有哪些?

一、構成股東挪用資金罪的標準有哪些?

構成股東挪用資金罪的標準有哪些?

1、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數額。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挪用單位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兩種情形來說,“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

2、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時間。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本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這種情況而言,“超過3個月未還”就是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必備要件。在這種情況下,挪用本單位資金是否超過3個月未還就成爲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行爲和挪用資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標準之一。

二、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

(一)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二)在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三)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爲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爲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對於股東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事實,應當由當事人向司法機關舉證,並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判罰處理,但相關情況還需要符合上述兩點立案的條件,如果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司法機關是可以不予立案偵查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