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員工個人挪用資金怎麼辦?

單位員工個人挪用資金怎麼辦?

我們經常在新聞節目中看到,有些單位員工鬼迷心竅,利用單位規章制度執行的不完善和自己手中的小權力,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那麼個人挪用資金怎麼辦?法律對這方面有什麼說明?下面大家透過本站這篇文章對這一問題做一個簡單瞭解。

一、哪些行爲屬於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爲。其構成特徵是行爲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爲“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這種行爲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裏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

這種行爲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行爲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爲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挪用資金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但要注意的是上述挪用資金行爲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二、挪用資金罪應該怎麼判?

《刑法》第272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挪用資金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挪用資金怎麼辦的相關資料,其中有三種行爲能構成挪用資金罪。對於挪用資金的判罰是從拘役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這裏本站小編也給那些掌管公司財物的人員提個醒,莫起貪念,伸手必被抓。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雙鴨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