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爲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它只能獨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適用。主刑分爲以下五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等。附加刑,指刑法規定,除主刑之外的刑罰。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四)驅逐出境。罰金是附加刑的一種,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