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資敵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對犯資敵罪的,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處死刑;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並且可以並處沒收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