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既遂怎麼處罰量刑

一、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僞造、變造人事、戶口擋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的;
(二)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的;
(三)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四)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既遂怎麼處罰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