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僞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或者其他影響招收工作的有關資料,或者明知是僞造、變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認可的;2、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幫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3人次以上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