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了37天沒逮捕的取保候審

關了37天沒逮捕的取保候審
律師解析:(一)公安機關主動給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其原因有:
1、一種情況是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2、另外一種是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超過37天,檢察院又沒有批准逮捕,繼續羈押就超期羈押。
(二)取保候審以後,應當配合司法機關辦理案件,應當做到隨傳隨到接受訊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