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怎麼處罰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怎麼處罰
律師解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處罰:
1、行爲人觸犯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情節嚴重的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損失特別重大的,則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該罪的主體是特定的主體,僅限於執行判決,裁定的國家工作人員。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爲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