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第28條的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脅從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1)中國刑法對脅從犯採取必減主義。即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對脅從犯予以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應按照其犯罪情節具體確定。犯罪包括被脅迫的程度、對危害結果的作用大小、罪後表現等因素,應具體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