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從犯的認定及處罰是怎樣的?

(一)脅從犯的概念

脅從犯的認定及處罰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的規定,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的人。這裏的被脅迫是指由於各種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強制。在這種情況下,行爲人沒有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因此仍應對其犯罪行爲承擔刑事責任。

(二)脅從犯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脅從犯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一般來說,在認定脅從犯的時候,應當注意把被脅迫參加犯罪的脅從犯與身體上完全受強制,失掉了意志自由的情況區別開來,在身體完全受強制的情況下,行爲人失掉了支配自已行爲的能力,因而他既缺乏刑法意義上的行爲,主觀上也沒有犯罪的故意或過失,當然不應對由此而發生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例如,犯罪分子將鐵路上的扳道員捆綁起來,火車到時,扳道員因身體受強制而不能正常地履行本人的職責,以致發生了車毀人亡的重大事故。該扳道員是無罪的,不能視爲脅從犯。

(三)脅從犯的刑事責任

由於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的,從主觀上不是完全出於自願或者自覺,從客觀上說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條明確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爲了對脅從犯正確地適用刑罰,我們首先要科學地理解脅從犯的犯罪情節。一般來說,脅從犯的犯罪情節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被脅迫的程度。因爲被脅迫的程度與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當然也與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脅迫的程度輕,說明他參加犯罪的自覺自願程度大一些。相應地來說,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也要嚴重一些,反之亦然。

二是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於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一般來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這也是在對脅從犯處罰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