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不會被逮捕,但可能繼續辦理取保候審,且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