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和拘役如何執行?

管制和拘役如何執行?
律師解析:管制刑: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爲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